内大党组发〔2016〕23号
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全校广大党员增强党性,更好地发挥民主评议在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根据我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主评议党员依据和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中央有关精神为依据,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客观检查评议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党员义务,参加组织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党员民主评议,查找不足、处理违纪、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评议对象、方式、等级
(一)评议对象:全体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
(二)评议方式:按照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审定、结果处理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三)评议等级: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教职工党支部优秀党员数量控制在支部党员总数的20%以内(按比例计算后四舍五入),按比例不足1人的党支部评1人;学生中的优秀党员数量控制在各二级基层党组织学生党员总数的1%以内,按比例不足1人的评1人。
(四)离退休党支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支部党员身体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离退休党员可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但不评等级;长期生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党员,可不参加评议活动。
(五)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但不评等级。
三、评议内容
本次民主评议党员以《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新时期“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做到讲政治、有信念,主要是检查是否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做到对党绝对忠诚,是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否做到讲规矩、有纪律,主要是检查是否自觉遵守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否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三)是否做到讲道德、有品行,主要是检查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是否树立良好师德,恪守学术道德,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是否正义感强,敢于同不良风气、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是否做到讲奉献、有作为,主要是检查是否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积极解决师生困难和诉求;是否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业绩显著、事迹突出,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学生党员是否坚定理想信念,能否自觉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是否具有强烈的成才意识,能否做到发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争做成才表率,带动同学共同进步;能否带头服务同学,努力帮助同学解决思想上和学习上的实际困难;是否自觉带头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校规校纪,能否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积极参加活动,积极主动维护校园稳定;是否牢固树立祖国和人民利益至上的思想,能否自觉把自己的人生追求同祖国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
凡符合以下各条其中一款的即可定为不合格党员:
1. 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 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 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 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 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6. 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四、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具体的实施步骤为:
(一)学习教育。以支部为单位,结合正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际,对党员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自我评价。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评议对象要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对照标准,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认真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可在校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
(三)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
(四)组织考察。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对照党员先进性要求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情况,对每个党员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公正评价,得出民主评议结果。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评议的结果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五)表彰与处理
1. 对民主评议的优秀党员,由二级党组织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同时,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不合格的党员处理。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2)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党总支预审。对拟做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总支报学校组织部预审。(3)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4)对做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党总支集体研究审批;对做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总支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学校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做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党总支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做出回复。
五、评议要求
(一)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充分认识到民主评议党员是融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为一体的一项工作,要根据统一部署,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二)各级党组织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对本单位党员队伍状况进行调查摸底,要详细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支部书记会议进行思想发动,明确评议要求。
(三)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支部应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布置本次党员民主评议的各项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做好会议记录。
(四)各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12月25日前完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将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评议结果和《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汇总表》(附件2)上报组织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附件1)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存档,以备待查。优秀党员和不合格的党员,都要逐人整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民主评议材料,可以存入单位的文书档案。
附件:1. 内蒙古大学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2. 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汇总表
中共内蒙古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12月14日